最高法院溯及既往的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多少欢喜多少愁
8月20日,最高法院推出了最新修正版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一项影响着全国每年两百万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而是背后无数社会民众经济利益的司法解释,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和热议。
这应该关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的,1991年版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5年版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之后,又一次回归到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类似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动态调整方法。
很多媒体用了大幅减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了标题宣传此此法解释,这是不准确的。以目前的2020年8月份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为例,四倍为15.4%,比此前的24%和36%司法保护上限是降低了,但如果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增长到6%以上,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就会高于24%。这在未来通货膨胀、货币超发等概率事件下,也是可能发生的。
对于这样的利率调整方式,这两天的法律圈评议看,有人赞成,有人反对,甚至有人用了“民间借贷已亡”来描述。从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也可以看到这个数额选择的艰难。
其实,很多人只注意到了利率数额多少的变化上,而没有注意到这次修改的司法解释最后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这意味着,此前签订甚至履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包括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即使是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是受法院司法支持的24%乃至以下利率,一旦进入法院诉讼,法院都会审查和调整上限为起诉立案时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日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显然已经超过了司法保护的上限。司法解释一出台,真是借钱欢喜出借忧,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有律师感言,以后谁还借款呢?可眼下的问题是,谁还还款呢?
按照现代法律精神,“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为何有此精神?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只要明白了法律规定并相信和遵守,法律就能发挥对社会行为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告诉民众应该怎么做法律会保护,预估自己的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为了强化这种指引和预测作用,法律也把“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告诉社会,放心的遵守当前的法律,即使以后法律规定修改了,只要行为当时是合法的,即使法律修改也是不会改变之前的法律评价的。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抛开“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是否能够反映今后民间借贷真实成本和积极性不说,只想说而且是当下影响可谓铺天盖地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没有体现到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以预见,此前订立的所有当时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几乎都会涌入法院或采取其它方式,借款人要求不予履行或者修改,而法律的精神呢?真是多少欢喜多少愁,法律这么修改,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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